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正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
益,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,拟定本方法。
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
,是指汽车驾驶员、行人、乘车人与其他在道路上进
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,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
交通管理条例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、规章的行为,过失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
事故。
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,均应
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。
火车与汽车、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,根据国务
院有关规定处置。
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置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。
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置本行政地区
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。
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的职责是:处置交通事故
现场、认定交通事故责任、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、对损害
赔偿进行调解。
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,交通
事故分为轻微事故、一般事故、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。具
体标准由公安部拟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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